与社区学院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2010-05-31 22:18:47
国家以法律形式来推动、发展、巩固职业教育的贯彻实施,运用法律手段确保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不断发展壮大。以法律规定社区学院的角色与地位,是美国社区学院得以充分发展的一大宝贵经验。美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保障,《毛雷尔法案》可以说是美国职业教育第一法。在确保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方面,议会及时进行立法,以巩固和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些法案有: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07年的《纳尔逊修改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20年的《乔治一瑞德法案》、1936年的《乔治一迪恩法案》等。二战后,1946年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案,并于1963年和1968年两次修订。冷战期间,前苏联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美国人认为,他们不是输在广阔的战场上,而恰恰输在几十平方米的教室里,随即于1958年公布了《国防教育法》。自称教育总统的布什于 1991年4月18日签发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克林顿任总统后,则把为全国年轻一代建立全面的学校与就业系统作为其施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美国两党的支持下,《学校与就业机会法》于1994年5月4日正式签发生效。
地方各州从地方法律与条规方面支持地方高职教育,将社区学院纳入州整体规划范围之内,发挥共存共荣效果。
学院内部管理也具有一整套规章制度,规范学院中各类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行为。包括校长在内的各类管理人员均需服从规章制度的约束。制度化使得学院管理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的特点,也使得学院管理制度化的内容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